谷志堅
基層干部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帶頭人,是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基本力量。農村基層干部的職責之一:“在黨支部的領導下,帶領村委會一班人,組織村民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實行村民自治,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踐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我國有總計數百萬農村基層干部。從表面上看,農村基層干部的“官”位很低,所管轄的范圍有限,權力也很有限。但是,近些年來,一個個農村基層干部腐敗案件的查處,一批批農村基層干部的倒台下馬,叫人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和定位這個群體。從權威部門統計的情況來看,擺在我們面前活生生的現實與工作職責對農村基層干部的要求差距實在太大﹔黨和政府的囑托以及人民群眾的期盼與農村基層干部的現實表現和所出現的問題實在令人擔憂。一方面,我們不能因為極小部分村干部腐敗墮落,就否認大部分勤勤墾墾、踏踏實實、兢兢業業、忠忠誠誠為民辦實事的優秀農村基層干部﹔更不能因為農村基盡干部隊伍中有“害群之馬”, 就否認為中國農村發展作出巨大貢獻的農村基層干部群體。另一方面,我們必須對農村基層干部的貪腐問題予以高度重視,讓農村基層干部在新農村建設中清廉做官、清廉做事、清廉服務、清廉為民。
針對少數農村基層干部目前存在的思想渙散、作風漂浮、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群眾觀念淡薄、以權謀私等問題,首先,我們應該完善農村基層干部的教育培訓機制。要切實加強農村基層干部政策法規、廉政法規、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等方面知識的培訓力度,努力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使其在工作崗位上、履職過程中更加有為和有位。其次,讓《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真正發輝作用。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監督制度,擴大村民的知情權、表決權和參與權,讓村民合理、合法、有序地參與農村的管理事務,使農村基層干部的行為有監督、權力有制約,把農村基層干部的腐敗行為杜絕在萌芽狀態和源頭。再就是要嚴把“用人關”。要把農民群眾中德才兼備、事業心強、有拼搏精神、清正廉潔,並且真正能辦事、想辦事、會辦事、辦好事的人選入到農村基層干部隊伍中,讓他們在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中“人盡其才。”
隻有這樣,“生產發展、生話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 這個新農村建設要求和總體目標才能夠實現﹔也隻有這樣,農村這個“廣闊的天地”才會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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