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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

胡建淼

2014年03月17日18:4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習近平總書記在《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各級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習總書記的這一講話,對於建設法治中國、推進依法辦事、真正實現我們黨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思維方式決定行為方式,行為方式決定行為結果。

法治思維(也可稱法律思維),系指以合法性為出發點,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按照法律邏輯和法律價值觀思考問題的思維模式。簡言之,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維模式就是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的特點是:以合法性為出發點,凡事都要追問“是否合法”﹔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重視和強調証據、依據、程序、權利義務的統一性。

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維支配下的行為方式。它是法治思維外化為行為方式的結果。簡言之,法治方式就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行為方式。法治行為方式的特點與法治思維的特點相一致,並且由后者所決定。

法治思維是人類多種思維中的一種思維,而不是全部思維。它與其他思維各有特點,互為補充,相得益彰。各種思維因社會歷史階段和所處境地的不同,其地位和所發揮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不能說,隻有“法治思維”是“合法思維”,其他思維都是“違法思維”。因為思維不存在是否合法問題,隻有由思維支配下的行為才發生“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分。同樣不能說,隻有“法治思維”是“正確思維”,其他思維都是“錯誤思維”。不同的思維有不同的特點,思維模式本身不存在“對”與“錯”。隻有思維的應用才會發生“對”與“錯”,思維如同電腦中的軟件,不同軟件有不同的用處。

一般來說,中國的傳統思維主要表現為軍事思維。軍事思維系指在戰爭中積累和形成的,以取得軍事勝利為最終目的,符合戰爭規則的思維模式。我們黨領導人民在長期革命戰爭中所形成的軍事思維,是我們黨、軍隊和人民的寶貴財富,其作用至關重要、不容置疑,而且在新時期軍事斗爭中依然會發揮它無可替代的作用。

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國家雖然早已從戰爭年代過渡到和平年代,我們黨也已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但是,我們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還沒有與時俱進,特別是一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淡薄,還習慣於戰爭年代的思維模式,主要表現在:

第一,“目標論”。由於戰爭是你死我活的斗爭,勝利是戰爭的最高目標,任何戰爭主體都會舉全力甚至不惜代價、不計成本地去實現這一目標。“目標論”這一思維特點,在戰爭年代為奪取勝利所必需,但在和平時期帶來的問題是,凡事往往全民發動,人人參加,演變成“群眾運動”。如上世紀五十年代提出的“超英趕美”目標,導致勞民傷財的全民大煉鋼鐵運動,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災難性后果。

第二,“戰役論”。在戰爭年代,打仗就是“戰役”,必須採取急風暴雨方式,無法按常態、按程序辦事。將“戰役論”帶入和平年代,就不免事事作為“戰役”對待,如許多地方將正常的司法工作變成“馬蹄式”專項斗爭來對待:一月份是“反盜竊”專項斗爭,二月份是“反雙搶(搶劫、搶奪)”專項斗爭,三月份是“掃黃打非”專項斗爭……從而將許多常態性工作變成了應急性工作,長期性工作變成了階段性工作。

第三,“集中論”。在戰爭中,強調集中統一指揮非常重要。如果各自為政,不聽指揮,往往導致戰爭的失敗。但在和平時期,“集中論”的軍事思維,使某些領導干部講集中多、講民主少,有意無意偏離法制軌道,用人治代替法治,甚至蠻橫霸道耍權威,獨斷專行瞎指揮。如在以往“嚴打”中實行的“公檢法聯合辦公”,以及原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在薄熙來的支持下主導的“打黑行動”,便是這一思維的典型例子。

第四,“神速論”。戰爭的勝利貴在神速。但在和平時期過分強調“神速”,往往導致領導干部心浮氣躁、急功近利、短期行為,求“快”不求“穩”。如有些地方一邊快速地造樓,一邊又在快速地拆樓﹔一邊快速地出台法規,一邊又在不斷地修改和廢止法規,等等。

第五,“特事論”。戰爭年代,由於環境不穩定,情況瞬息多變,來不及健全規則,也無法按常規辦事,隻好特事特辦。這種思維習慣和行為習慣現在還比比皆是,一些領導干部以“特事特辦”為借口,置法律法規於不顧,為自己或為與自己利益相關的人謀取私利。

第六,“結果論”。戰爭以勝敗論英雄,取得戰爭的勝利是軍事上的最高目標。戰役失敗,往往要追究指揮官的領導責任,“頂不住,你提腦袋來見我”,這在戰場上是必要的。但在和平時期,採用這一方式追究領導人責任,不僅違背了以“因果關系”為條件的過錯責任制度,更重要的是導致領導干部為保“烏紗帽”,不得不唯唯諾諾、安於現狀、抱殘守缺,從而失去了大膽試、大膽闖、大膽改革創新的勇氣和銳氣。

我國正處於經濟高速發展的機遇期和各種社會矛盾交織的危險期。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是我們黨轉變執政理念和方式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時期黨情國情社情民情的殷切呼喚。因此,必須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毅力和態度,下大力提升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並以此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早日建成。

一是要抓住法治思維的本質。樹立法治思維,就是要堅持合法性思維,凡事要分清是否合法,守住“合法”的底線﹔就是要堅持規則性思維,凡事有預制規則,靠規則辦事,而不是主要靠批示辦事,讓人們生活在可預期的環境之中﹔就是要堅持平等性思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就是要堅持程序性思維,將辦事納入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之內,以正當程序實現公正實體目標。

二是要突出公平正義這個核心。應當承認,社會上的不少矛盾和怨氣是由一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違背法治制度、程序、手段、方式,公共權力無限膨脹、公平公正得不到保障、真理正義得不到伸張所引起的。如果能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服務社會、治理社會,讓公平正義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讓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得以實現,社會矛盾和怨氣就會大大減少。

三是要堅決糾正有法不依、以權代法的頑症。在當下中國,樹立法治思維,必須以糾正有法不依、以權代法這一頑症為突破口,努力改變在相當范圍、相當程度上存在的“全面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現狀﹔切實糾正不是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而是根據領導人批示、講話和紅頭文件辦事的習慣﹔真正消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走出“信訪不信法”,“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怪圈。

四是亟待以法治方式處理好“兩大關系”。“官民關系”和“貧富關系”是影響和決定中國穩定和發展的兩大關系,忽視不得,輕視不得,也拖延不得。改善“官民關系”的根本途徑,是在法制軌道上的反腐倡廉和轉變作風,而不是“文化大革命”式的“發動群眾斗干部”,也不是“保護干部壓群眾”。處理“貧富關系”,不是搞“劫富濟貧”,更不是“刮共產風”,而是以法治方式對社會財富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調節,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普羅大眾。唯其如此,才能讓富人真正“放心”,也讓窮人真正有“信心”。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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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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