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精簡會議文件、嚴格控制和壓縮行政經費,另一方面改進和完善聯系服務基層檢察院的工作內容。江西省檢察院日前出台實施辦法,在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方面,做好“加減法”。
省檢察院召開全省性的一類會議一般每年1次,由機關各部門組織召開的二類會議每五年不超過1次,全省檢察長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會議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實施辦法從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加強經費開支、車輛、公務接待和外事工作管理等6個方面,作出了25條剛性規定。
在完善服務基層檢察院方面,自2008年起,江西省檢察院就確定每位領導定點聯系2個市分院及其所轄1到2個基層院,幫助其解決執法辦案、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實際問題,並先后涌現出了“全國十佳基層檢察院”豐城市檢察院和萍鄉市安源區檢察院等10個“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實施辦法將這一經驗進行了歸納總結完善並下發執行。(記者歐陽晶 通訊員胡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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