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其中,對於法學理論和法治實踐來說,不乏“亮點”。這些“亮點”對於深入和正確地理解和領會黨的十八大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具有很好的啟迪意義。
跨越:從“建設法治政府”到“建成法治政府”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到2012年實現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新要求,其中重要的一項任務就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早在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該《綱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即2014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黨的十八大報告及時總結《綱要》實施八年來各級政府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所取得的各項成績和經驗教訓,提出了再用“八年”時間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從2004年《綱要》提出的“基本建設法治政府”到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這是全面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舉措和新任務,它生動地體現了執政黨對過去八年中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所取得的成績的基本肯定,同時,也對各級政府提出了依法行政更高的要求,即從“建設法治政府”向“建成法治政府”的歷史跨越。這一跨越意味著政府依法行政本身不是目的,“法治政府”才是終極理想﹔“法治政府”不僅僅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方面,更重要的是,“法治政府”是“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標志。為此,黨的十八大報告對各級政府提出了加快依法行政步伐,建設法治政府的更高、更快的要求。各級政府必須要以黨的十八大報告為依托,繼續深入貫徹《綱要》的各項任務,滿懷信心地完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光榮歷史使命。
首創: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些話至少蘊含了三層內涵:一是告誡領導干部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二是要高度重視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崇尚“憲法法律至上”原則﹔三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內涵就是“依憲治國”。
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這在黨的正式文件中具有首創意義。這一命題非常明確地否定了各種非“法治方式”在解決上述各項復雜和重大事項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排除了“人治方式”、“政治方式”、“道德方式”、“倫理方式”等方法論在處理涉及“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等復雜和重大事項中的“可行性”和“優先性”,特別重要的意義在於徹底地改變過去習慣性地運用“政治方式”來解決法律問題、導致法律問題的高度政治化的治理模式。黨的領導干部要學會將“政治問題法律化”,而不是將“法律問題政治化”,進一步提高執政的能力和水平,掌握執政藝術。
憲法法律至上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內容。所謂“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其核心的概念是“法治”。作為體現了自由平等、公平正義價值的“法治”完全不同於僅僅作為客觀的法律制度描述的“法制”,“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要將憲法和法律真正置於各項權力之上,憲法和法律在日常生活必須要有絕對的權威,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應歸於無效。“法治方式”的內涵不能簡單地解讀為“法制手段”,它是與“法治思維”緊密相關的。所謂“法治思維”,就是要在世界觀、方法論的層次上真正地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無論是做出公共決策,還是採取具體的執法措施,抑或是處理具體的法律糾紛,都必須要考慮“憲法上有依據嗎”、“法律上有具體規定嗎”、“是否違反了憲法”等 “合法性前提”。如果因為“憲法和法律上沒有明確依據”而主動放棄了某項公共決策,如果發現行為與憲法和法律明顯不一致而自動終止,如果發現法律文件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違背而停止適用,這就是“法治思維”在發揮作用,用這種方式來處理問題,就屬於典型的“法治方式”。應當說,“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內涵是我們傳統治理模式中所缺少的,領導干部還不太熟悉和不太習慣,需要不斷“學習”,反復實踐,才能真正運用自如,達到“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本身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最高價值要求就是“依法不依人”、“憲法‘之上’、‘之外’無法存在”、“憲法是最高行為准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權威,更不得隨意違反憲法,或者是持有“違法不違憲”的錯誤主張。“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現代法治理念得到執政黨的充分肯定,最早可見於胡錦濤同志2004年9月15日發表的《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周年的講話》。在該講話中,他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憲法作為根本法成為治國理政的制度依據和法律基礎,憲法法律至上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價值和社會公理。
正確地理解“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內涵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有效地實施憲法,形成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大報告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到治國理政的“方法論”層面來予以高度重視,必將會從根本上扭轉領導干部對待法治價值的態度,並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在日常工作中達到靈活自如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解決各種復雜和重大問題的狀態,形成良好的法治素質和依法治國的氛圍。
期待:“法治小康”
胡錦濤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到2020年確保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關於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對“法治”的要求可以簡單地解讀為“法治小康”,也就是說,小康社會的“法治狀況”也應當達到“法治小康”。一個社會如果法治狀況達不到“小康”,那麼,這個社會從宏觀意義上來看也不能稱之為達到了“小康”水准。
根據“小康”社會的基本判斷指標,一個社會的法治狀況要達到“小康”標准,必須要實現以下幾個基本目標:
1.“法治小康”的首要判斷標准是法治“供給”與法治“需求”之間關系的基本適度和平衡。如果在法律制度上不能接納公民的基本法律訴求,存在著大量被法律制度拒之門外的“法律訴求”,就不可能認定為達到了“法治小康”的水准。因此,“法治小康”必須要著重解決公民的權利救濟問題,要進一步擴大通過法定渠道解決法律矛盾和糾紛的能力,防止出現訴訟死角和被法律遺忘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2.法治的最大價值特征就是不僅僅重視書面或紙上的法律規定,更關注不同法律之間的相互協調,特別是法律制度自身的“統一性”。從“法治小康”的水准來看,法律制度本身不協調和不統一,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各種潛在或者是現實的沖突,法律規定不能有效地適應社會現實的要求,就無法認定法治達到了“小康”水平。
3.在現代法治社會,各項法律制度在日常社會中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來徹底否定人治,弘揚法治,真正地實現“憲法法律至上”的價值目標。
4.法治作為現代文明社會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價值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國家所依、社會所存,無不依賴於法治的“公正”、“平等”等一系列正義價值的引導和保障。
總之,黨的十八大報告在指出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同時,也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了階段性的任務和奮斗目標。認識到“法治小康”對於小康社會的重要意義,有助於從理論上進一步澄清法治建設發展中的各種難題,也可以有效地推進各項法律制度的建設,使得法治建設的步伐始終與實現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具體步驟相協調和相一致。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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