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作為我國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國有企業無論是數量還是產值歷來佔有絕對重要的比重。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水平,直接關系到黨在國有企業中政治核心作用的發揮。黨建工作始終是國有企業的獨特政治資源,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實現企業科學發展的關鍵因素。如何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推進國有企業實現轉型跨越發展?圍繞這一問題,作者利用下基層挂職鍛煉的機會和資源,進行了深入調研和思考,在此基礎上,對加強我省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健全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相關制度
國有企業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服務中心工作、推動企業科學發展的重要環節。目前我省多數國有企業採取“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方法,通過黨委成員在董事會任職參與決策。從組織上保証黨、政融合,黨組織既參與決策,又不代替董事會決策。但在實踐中發現在工作機制上還需要解決黨組織的集體決策如何體現、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有效性如何保証等問題。對此課題組建議:
第一,建立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定期通報制度。建議在省屬國有企業中建立重大事項向黨組織定期通報制度。凡涉及企業“三重一大”事項(即涉及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重大問題),企業董事會在決策議題確定后應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或者其他方式及時向企業黨組織通報,使得黨組織成員對擬決策事項進行充分了解,並且有足夠的時間對議題內容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與董事會溝通、交流,形成共識,為保証黨組織有效參與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奠定基礎。
第二,建立企業黨組織重大決策調研制度。企業黨組織在對擬決策議題充分了解與認識的情況下,應當針對議題所涉及的重大事項制定調研計劃,安排黨組織成員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形成調研報告和決策建議向黨組織報告。經黨委會研究討論,最終形成統一意見。黨組織成員作為董事會成員在公司決策會議上,通過相應的決策程序表達黨組織形成的集體意見。
第三,制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事項決策議事規則》。重點是明確黨組織在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程序的各個環節如何有效發揮作用:(1)積極主動謀劃決策議題。企業黨組織可根據企業面臨的重要發展形勢和階段性難點問題,積極主動謀劃決策議題,提請黨政聯席會議和董事會研究。與相關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充分交流溝通,達成議題共識。(2)開展調查研究。企業黨組織對於已確定的決策議題,要制定調研計劃並進行充分的調研和論証。(3)黨委集體討論。根據黨委成員的調研情況,經過黨委會集體討論,對擬決策的重大問題形成黨委會的主要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決策建議的方式,通報給其他董事會成員或經理層,供其進行決策參考。(4)參與決策程序。黨組織成員作為董事會成員在公司決策會議上,通過董事會表決程序表達黨組織形成的集體意見。(5)對決策實施的監督。企業黨組織對已做出決策並付諸實施的重大事項,實行跟蹤監督。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的情況及時向企業董事會提出整改意見。
二、建立健全國有企業落實黨管干部原則的相關制度
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關鍵是黨組織在企業選人用人中發揮主導作用。這就要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此,不少企業力圖通過內部公開競爭上崗方式達此目的。但是在此過程中存在任前提名不規范、選拔過程不夠公開透明和監督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對此,課題組建議:
第一,規范干部選任前提名制度。在領導干部選任過程中,有的企業採用的是正職提名制,有的企業採取職工代表推薦提名制。實踐証明,這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對此,課題組的建議是由國資委對國有企業干部提名制度進行規范。一是建立規范的多元提名主體制度。建議國有企業重要干部的任前提名採用由職工代表民主推薦、組織部門建議、領導干部個人署名提名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擴大提名主體范圍,保証干部群眾在干部選拔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力爭做到“由多數人選人”,“在多數人中選人”。二是規范初始提名程序。根據班子建設需要和職位空缺情況,確定任職人選資格和任職條件,對提名的崗位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各提名主體根據公告職位,在一定的工作日內,採取書面形式向本級黨委提名。然后根據各提名主體提名的情況,由組織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后,編制符合條件的人選名冊。三是科學合理確定考察人選。建議實行“三點一線”原則。“三點”即根據民主推薦、組織部門推薦和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推薦情況列出排序名單。“一線”即當三方面推薦意見一致時,可確定為考察人選﹔當三方面中的任意兩方面推薦意見一致時,可根據職位需要及個人情況,由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列為考察人選﹔當三方面中隻得到一方面推薦意見時,一般不列入考察人選。四是建立提名主體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提名誰負責的原則,對於以下情形:(一)推薦提名人選在提拔使用后,發現提拔前有嚴重問題的﹔(二)推薦者搞假推薦、人情推薦、許諾推薦,或搞權錢交易的﹔(三)黨委(黨組)、黨委工作部門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或明知推薦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資格,仍然推薦的﹔(四)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意見不一致時,負責人以個人意志強行推薦的﹔(五)組織部門因主觀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薦的,應當根據初始提名責任人的責任大小、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等情況,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完善公開選拔機制。一些國有企業在干部選任過程中存在確定選拔崗位隨意、操作過程不夠規范、各個環節不夠公開等問題,影響干部選拔的公信度,使一些干部的參與積極性受到很大的影響。對此課題組的建議是:國資委應當對近年來省屬國有企業公開選拔干部情況進行調研,總結經驗,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國有企業干部公開選拔任用工作機制、工作方法,推動公開選拔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一是科學確定崗位和條件。首先根據不同職位需求,科學選擇公開競爭的崗位﹔其次科學設置參選條件,要重視專業文化素質和個人工作能力相結合。二是改進考評方式。採取專業考試與組織考察相結合的方式,注重被選拔對象的品德修養、專業背景、實踐能力等綜合素質,同時,可以借鑒國際一些先進的人員素質測評辦法等,力爭人崗相匹配。三是健全競崗程序,保証公平公正。堅持對公開選拔的每個階段進一步分解細化,尤其是對人為因素較強的諸如考試、考察等環節,更要制定出具體而詳盡的程序規則,增強其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建立國有企業干部考核評價機制。一是建立國有企業領導干部業績考核評價機制。鼓勵國有企業,尤其是大中型國有企業制定內部《經營者任期目標考核辦法》,對內部業務相對獨立、具有實質性經營的子(分)公司的主要經營者進行任期目標考核。二是建立其他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評價機制。鼓勵國有企業樹立績效理念,對其他管理人員試行以關鍵績效指標、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成果性工作業績等為主要考核內容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三、加強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建設
中共山西省委1996年第54號文件《關於進一步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我省國有企業黨組織的設置、基本工作任務、黨務工作人員的職數、黨組織工作活動經費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但調研發現,一些企業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對此,課題組的建議是:
第一,重視基層黨務干部的培養和使用。按照穩定隊伍、優化結構、提高素質的要求建設黨務工作者隊伍,一是加大黨務工作人才培養力度。各企業應把對黨務工作人才培養納入企業人才發展整體戰略之中,做到同步規劃、同步運作、同步實施。通過制定年度黨務干部培養、培訓計劃的方式,保証黨務干部有比較充足的時間學習與“充電”。積極創造條件讓他們了解前沿知識,開闊眼界視野,豐富工作思路,提高創新能力。二是保証黨務工作者數量。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專職黨務干部的數量可按職工總數的1%左右配備,切實解決企業黨建中“人手少與工作多”這樣比較突出的矛盾。三是提高黨務干部的政治、經濟待遇。在黨務工作者的收入報酬確定與職務升遷上,要給予其與生產經營人才同等待遇。企業重要業務崗位和重要經營管理崗位中,應有一定比例的人員具備黨務或政工工作經歷。
第二,加強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建設。建議國資委研究制定《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工作規程的指導意見》,對基層黨組織活動的內容、方式方法、活動時間進行明確規范,重點實施“三建設一保障”:“三建設”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和健全黨組織“三會一課”制度、黨員管理制度、黨務公開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干部制度、黨組織任期目標制度、中心組學習制度等各項制度。二是加強陣地建設。具體要做到“五有”,即有黨旗、黨組織印章、標志牌﹔有工作制度﹔有黨組織辦公活動場所﹔有黨員實踐陣地﹔有黨建宣傳欄,黨員責任區、示范崗。三是加強組織活動載體建設。由企業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牽頭,創新黨員教育管理形式和內容,積極開展具有國有企業特點的“創先爭優”主題實踐活動。如一些黨組織開展的“黨員一面旗”、“共產黨員先鋒號”等活動﹔太原鋼鐵集團公司開展的“三個轉化”(圍繞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把黨的組織資源轉化為企業的發展資源,把黨的組織優勢轉化為企業的發展優勢,把黨的組織活力轉化為企業的發展活力)創新載體實踐活動﹔陽煤集團開展的“干部上講台、培訓到現場”的主題實踐活動等都為基層黨組織增強了活力和凝聚力。“一保障”是指基層組織建設需要充足的經費保障。嚴格按照《暫行規定》關於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的標准、來源渠道和使用范圍的要求,保証黨務活動經費足額到位,並將此項內容作為對相關部門進行考核的依據。同時可以借鑒某些地方和企業黨務活動經費佔到上年職工工資總額2%的做法,提高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標准,保証黨務活動的正常有效開展。
四、加強國有企業黨員隊伍建設
黨員隊伍素質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一個企業職工隊伍的素質狀況,是我省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要素之一。課題組建議:
第一,充分保護職工入黨積極性,改善黨員結構。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國有企業職工普遍認為所在單位發展黨員名額偏少和向一線崗位傾斜不夠,與國有企業職工要求進步的積極性存在一定差距。對此我們建議:一是在認真貫徹“堅持標准、保証質量”原則下,適當放寬發展黨員的名額限制﹔二是在遵循“改善結構、慎重發展”指導方針的基礎上,適當制定一些傾斜的具體政策。對此我們認為上級黨組織首先應當加強宏觀指導。明確國有企業新發展黨員中,要確保達到3個70%,即生產、工作一線黨員比例達到70%,35歲以下青年黨員比例達到7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黨員比例達到70%。其次要注重突出重點。企業黨組織應當始終把發現、培養、發展生產、工作一線的優秀青年職工和技術能手作為發展黨員的工作重點。同時按照科技興國戰略的要求,注意培養和吸收高知識群體中的優秀分子加入黨的組織。
第二,有針對性地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在調研中對於當前的企業黨員教育管理,大家提出了“黨組織對黨員的教育管理針對性不強”、“黨員教育方式方法缺少新意”等問題。對此我們建議:一是加強教育,提高黨員素質。針對黨員教育管理特點,除了通過“三會一課”的常規學習之外,應當充分發揮企業黨校教育資源和優勢,組織黨員定期脫產培訓,結合形勢,對黨的大政方針進行宣講和解讀,進一步增強黨員的黨性觀念和宗旨意識。二是分類指導,發揮黨員作用。根據黨員的不同年齡層次、是否在崗等身份特點對黨員實行分類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的黨員,找准開展活動的切入點,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有效的主題教育實踐活動。三是建章立制,永葆黨員先進性。針對各類黨員教育管理的創新實踐活動,本著“總體規劃、分步推進、突出重點、及時總結”的思路,探索建立創新黨員教育管理的長效機制,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
第三,解決黨員隊伍出口問題,純潔黨的隊伍。國有企業普遍黨員人數多,這是優勢。但與此同時,有少數黨員由於受各種不良影響,上進心不強,思想退化,有的甚至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貪污、受賄,侵佔國家和企業的財物。這些黨員如果不及時清除出黨員隊伍,勢必會影響到黨的形象。對此課題組建議:一是堅持合格黨員教育。各級黨組織對所轄黨員應當以不同方式定期進行黨的紀律教育,使每個黨員懂得在新時期如何做一個合格共產黨員。二是進一步加強黨員民主評議活動。要對黨員民主評議活動進行規范,明確評議的程序和方法,要在民主評議、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切實按黨章和有關規定,對不合格黨員區別不同情況作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自行脫黨的處理。三是民主評議黨員要經常化、制度化。首先,要把民主評議黨員納入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堅持每年進行一次。其次,要根據當前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賦予其新的內容。再有,要把這項制度同黨內的其他制度和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即同黨員目標管理、民主評議黨員領導干部、“創先爭優”活動、黨內政治學習等結合起來,使之互為補充,互為依托,融教育、管理、監督、活動於一體,形成綜合效應。
五、著力解決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工作負擔較重的問題
通過在基層調研,我們了解到我省的一些黨組織在設計活動和安排工作時沒有分層次、分類別,缺少針對性措施。“一人得病、大家吃藥”的工作安排給國有企業造成了一定的工作負擔。“組織活動多、上報材料多、不可預料的工作安排多”已成為國有企業基層黨務工作者和黨員的真實感受。對此,課題組建議:
第一,建立黨務領導干部挂職調研制度。上級黨組織是黨的建設相關制度和政策設計的主要參與者,要做到科學決策就必須深入了解基層黨組織工作的真實情況。光靠基層上報材料是不行的,那種報喜不報憂的材料往往會影響到上級組織部門的正確決策。建議上級組織部門在進行相關決策之前多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其中挂職調研是一種有效的辦法。通過長時間的與基層黨組織的同志接觸,了解基層同志的所思所想,掌握第一手資料,在進行政策的制定與活動的安排時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分類指導。按照十七大精神,中央相繼出台了一系列加強基層黨建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些意見需要各級黨組織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在落實的過程中,各省、各個行業要按照國有企業、非公企業、農村、社區、機關等進行分類指導,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確保活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盡量避免大而全和缺少針對性的工作安排,盡量減少臨時性工作安排,從而推動國有企業基層黨務工作更加合理、規范,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活動組織要堅持長效性和常態化。近年來,上級黨組織結合形勢任務需要設計布置了一系列活動,但有些活動時間緊、任務重,而周期又短,缺乏長效機制,容易給基層造成一種“雷聲大、雨點小,雨過地皮濕”的感覺,形成應付過去的思想。建議上級黨組織在基層組織推進某一項活動時,一定要堅持從長計議,要保証活動的長期持續改進和提高,努力形成長效機制。
(作者單位:中共山西省委黨校法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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